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3,水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镇**新村2区1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9的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独山县百泉镇东环北路往麻万方向行驶,行驶至**路口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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