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1********,苗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0时4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醉酒后驾驶贵GPP502号小型轿车有北二环路方向沿中华北路往煤勘方向行驶。行驶至北航路于中华北路交叉路口时,所驾车左侧与其左方驶来的姜某驾驶的贵FSV270号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姜某和杨某附同等责任,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5.10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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