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1********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0时48分,不起诉杨某醉酒后驾驶贵GPP502号小型轿车有北二环路方向沿中华北路往煤勘方向行驶。行驶至北航路于中华北路交叉路口时,所驾车左侧与其左方驶来的姜某驾驶的贵FSV270号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姜某和杨某附同等责任,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5.10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