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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2********,苗族,半文盲,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榕江县**镇**商场“***”成衣店逛店时,顺手牵羊将某某放在“***”成衣店内桌子上的一部紫色华为手机盗走某某被盗手机型号为:COP-AL10。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在对手机解锁时被公安局抓获,并追回盗窃所得手机一部,已经发还失主。后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某某被盗手机进行价格认定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360元。

本院认为,不起诉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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