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2********,苗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榕江县**镇**商场“***”成衣店逛店时,顺手牵羊将潘某某放在“***”成衣店内桌子上的一部紫色华为手机盗走,潘某某被盗手机型号为:COP-AL10。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在对手机解锁时被公安局抓获,并追回盗窃所得手机一部,已经发还失主。后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潘某某被盗手机进行价格认定:潘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3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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