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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和被害人熊某是网友。2020年3月,王某借住在熊某家(西秀区******组)。3月29日12时许,王某准备离开熊某家时,发现熊某在睡觉,家中没有其他人,遂将熊某放在二楼卧室内的一台电脑主机偷走。王某带着电脑走到恒信汽车城附近时被熊某抓住。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熊某,熊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王某家属积极赔礼道歉,熊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王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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