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71********,布依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村**组**号,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贵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镇***村往罗甸县**镇**社区方向行驶。12时19分许,白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罗甸Y009522728乡道(**-**)1公里200米处时,被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对白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罗甸县**医院抽血送检,白某某的血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22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依法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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