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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罗明双)(公开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性别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47********布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职业务农。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中午,**公司都匀至安顺公路项目第T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一台挖机将麻江县**镇**村**组的自来水管压爆,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发现后将现场情况拍摄后发到本组微信群(下铁冲议事群)中,随后,被不起诉人罗某已、刘某某一起到下铁冲组磨担沟(地名)处将施工挖机拦下等组上村民赶来处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宋某甲和其他村民赶到磨担沟后一起参与堵路,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等人在现场提出要项目部修复压坏的水管和罚项目部5000元等要求。当天下午,项目部将压爆水管及时修复,但因未满足交村民5000元罚款等要求,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宋某甲、罗某甲、刘某某及本组其他村民将挖机堵在路上,致使交通被堵,项目部的施工无法正常进行。麻江贤昌派出所民警及贤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劝解先将挖机移到路边让社会车辆和施工车辆通行,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宋某甲、罗某甲、刘某某等坚持不让移动挖机,致使2019年7月29日中午至2019年7月30日上午项目部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给项目部造成130280.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罗某某在聚众犯罪中自发参加堵工,堵工时间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较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相对较小。在案发后,罗某某及其家属向项目部赔礼道歉,积极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项目部对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也不要罗某甲等四人赔偿经济损失。现项目部与麻江县**镇**村**组相关矛盾已解决,项目施工正常。因此,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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