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7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红旗饭店对面因其卖鸡摊位和被害人卖水果摊位摆放位置而发生冲突,袁某某先用其手打邵某某头部,随即邵某某用双手抱住袁某某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后在旁人劝说下邵某某离开。袁某某回家后身体被摔位置一直疼痛并于2020年1月1日前往思南县人民医院作CT检查,诊断为:右侧第7、8前肋骨骨折,后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属轻伤二级。
被害人袁某某于2020年1月1日找到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后,邵某某打电话至思南县公安局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邵某某系在校学生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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