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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邹家权)(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邹**,绰号邹**,男性,1997年****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晴隆县****,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邹**驾驶贵ET****小型轿车由**镇沿**大道往晴隆县方向行驶,于同日19时50分,当行驶至晴隆县**镇**-大道0公里加400米处时,与周**驾驶贵GJ****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邹**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提取邹**血液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等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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