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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6********,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河南省浚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受害人陈某乙系夫妻关系,夫妻两个时常因感情不合在生活中和通话聊天中经常发生争吵,后陈某乙返回到原户籍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陈某甲于2020年1月31日13时许从河南省来到董王村岩上组陈某乙老家,在厨房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商量离婚事宜,产生分歧后与陈某乙发生争吵,陈某甲起身到厨房灶台处得一把菜刀将陈某乙左眼旁面部划伤,后被在场人员拉开控制。陈某乙受伤后被家人送往董王卫生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贵州省罗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左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法可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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