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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韦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17,布依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木工,户籍地贵州省************54号暂住独山县******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车辆牌号为贵J***小型普通客车独山县******卢家寨大学城方向行驶,途经***路段***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00年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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