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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韩某某)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金乡县鱼山镇崔口市场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崔口新村村口处时,与对向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刘xx相撞。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勘察完现场后,将韩某某、刘xx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抽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9mg/100ml,从刘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0.6mg/100ml。韩某某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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