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7日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19年9月6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何某某处购买得位于平坝区**镇**村小水井处的一片林木,之后在没有办理砍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砍伐。经安顺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检测,被砍伐的伐桩为131棵,立木蓄积为36.6728立方米,树种为柳杉。
2018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事后在砍伐现场进行了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进行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