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5的小型越野客车从安顺市西秀区**路往**方向行驶,行驶至黄果树大街(**路段)红绿灯处时,追尾碰撞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G****6的小型轿车,导致贵G****6号小型轿车碰撞前方裴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G****0的小型轿车,致三车受损。后公安民警巡逻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控制。经鉴定,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01mg/100ml。案发后高某甲与章某某、裴某某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取得二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