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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09*****,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村上寨组,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县定南***路老经委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7时10分许,不起诉某某驾驶贵GC39**号小型轿车从鑫旺大市场方向往西门方向行驶。行至普织线1KM+600M(黄家桥路**号住宅门口)处时,碰撞到在门边玩耍的陈某某、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陈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不起诉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668000元,取得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自首,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获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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