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63********,**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村**组,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沿河县公安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朱某某经过沿河自治县塘坝镇四塘村凉水井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时,朱某某用木棒敲打黄某某家的卧室后门,黄某某与朱某某发生争执,黄某某将朱某某手中的木棒拖过朱某某头部、右膝部打伤,经沿河自治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右膝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2020年1月17日黄某某之子与朱某某达成和解,朱某某自愿不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黄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木棒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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