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于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担任抚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顾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4、5月份杨某接待客户陈某某购买一辆林肯MKX车,杨某故意多算客户陈某某首付款,将其中的3980元占为已有;(2)2016年2月份杨某接待客户吴某某购买一辆东南牌越野车,在第二年购买保险时杨某骗取吴某某5600元未给其保险,也未上交公司占为已有;(3)2016年11月份杨某接待客户李某某购买一辆昂科威轿车,杨某骗取李某某按揭贷款只能贷12.9万(而实际贷款13.9万),要求李某某支付1万元现金。杨某将该1万元现金占为已有;(4)2016年7月份杨某接待客户严某某购买一辆宝马525轿车,杨某骗取严某某先交7200元按揭款,杨某将该7200元占为已有;(5)2016年12月份杨某接待客户罗某某购买一辆昂科威轿车,杨某要求罗某某支付15万元首付款,杨某只提供给14万元发票,其中1万元被杨某占为已有;(6)2016年6月份杨某接待客户琚某某购买一辆奥迪A6,杨某骗取琚某某交保养费2600元(其中1000元为押金,1600元为保养费),在2017年2、3月份杨某骗取琚某某购买保险款6500元,未给琚某某续保,也未上交公司。该二笔款9100元被杨某占为已有;(7)2015年底杨某接待客户胡某购买一辆林肯MKC车,在第二年购买保险时骗取胡某10600元未给其保险,也未上交公司占为已有;(8)2016年10月份杨某接待客户封某购买一辆POLO轿车,要求封某先交定金5000元,在付首款时故意不把5000元定金算进去,将5000元定金占为已有。
综上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客户款项总计为614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其所在公司61480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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