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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未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家住弥渡县**镇**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次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开展了认罪认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汽车(载孙子李某乙、和某某)沿弥渡县境内兴隆路由北向南行驶,9时许行驶至兴隆路K13+05米处时,因注意安全不够,未安全、文明驾驶,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后退与防护墩相撞,造成李某乙、和某某及其本人受伤,李某乙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和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假车型不符合的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客观实际情况,为体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弥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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