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99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住新疆伽师县**乡**村**组**号,于2018年8月24日被伽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9日被伽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伽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于2018年8月19日22点00分时许以盗窃为目的将同事努某某的微信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以红包及转账的方式把被害人努某某绑定在微信的62128720********的银行卡里的2299元转入自己的微信提现还贷款,破案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退回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伽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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