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区**大街**家属院**号楼西单元**室)。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与其朋友大量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驾驶新JM****号小型轿车沿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迎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碱滩区迎春路加油站加油时,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言语争执,后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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