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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辽N****9号小型轿车沿3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凌源市辖区130公里+100米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头、颈部及胸部损伤死亡。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5.59mg/100ml。此事故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家属谅解,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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