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同是是大连轻工学校学生。2019年3月28日11时许,许某某因在学校食堂打饭过程中插队,引起赵某某班级部分同学的不满。后双方发生争执,引发部分同学之间发生厮打,赵某某与许某某厮打过程中,赵某某用右手拳头击打了许某某的右肩部,致使许某某右肩锁关节脱位,经过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属于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赵某某及家属已积极赔偿许某某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许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情节,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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