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富顺县富世镇“万某某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川CS****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富顺县城钟秀街往县城富州花园F区小区住宅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车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并依法抽取其血样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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