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19,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号楼**单元,现无业。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在平顶山市光明路湛北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开始经营平顶山市卫东区媚乐保健品店,其店门头设为“欲悦堂”情趣用品店,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其店内开始向顾客出售“性药”,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安路分局查获。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销售的精品伟哥、VIGORE100、King Tiger(虎王)、诺贝尔、金伟哥、一滴销魂等“性药”进行检测,在精品伟哥、VIGORE100、King Tiger(虎王)、诺贝尔、金伟哥、一滴销魂等“性药”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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