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牙某某驾驶桂1*****0号牌多功能拖拉机运载4.4吨复合肥(核定载重1吨)从东兰县巴畴乡板加路口往林赖屯方向行驶,行驶至板加村纳努屯往林赖屯屯级路一上坡路段时,数袋复合肥从车上掉落。牙某某电话通知群众到场后,由牙某甲上车后厢协助装车,牙某某倒车下坡欲到弯道处装载掉落的化肥。当拖拉机行至X899线64KM+400M处时,牙某某驻车后下车,拖拉机突然后溜,牙某某跳上车头欲控制车某某未果,车某某翻下山坡,造成车某某损坏、牙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牙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牙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5.5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牙东谋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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