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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日照市,身份证号371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枣矿集团付村煤矿工人,家住枣庄市市中区**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7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D*****的小型汽车,沿枣庄市市中区兴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天街路口处被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51.4mg/100ml。2020年1月14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0mg/100ml。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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