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19〕31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路**号 ,住户籍地,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40分许,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太行大街与石丰路桥下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任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57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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