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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宿迁月宿迁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宿迁宿迁宿迁宿迁,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沭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等同事在湖墅南路美食街烧烤店吃夜宵时,因酒后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王某某踢打被害人于某某,并用拳头击打于某某面部致其摔倒在地,导致于某某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害人于某某的伤势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于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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