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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担任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副村长期间,因怀疑本村树木被湛江市坡头区**镇**村人所毁坏。于2018年8月14日14时许,组织本村多名男青年并雇用一台挖掘机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黄桐村委会铜船岭与水利塘交界处,强行拆除被害人詹某某的房屋和四间猪栏。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詹某某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9452元。

2019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詹某某经济损失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8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且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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