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早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4********,傈僳族,文盲,现住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早某某在盈江县苏典乡苏典村委会新寨村民二组其房间里与其妻子余某某发生争吵,早某某持刀朝余某某右腿部砍了两刀。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此次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8年7月19日10时58分,被不起诉人早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余某某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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