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xx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份以来,齐某某(另案起诉)伙同他人在西峰南站、陇东学院后门以“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累计借赵某某(另案起诉)赌资28000元。因齐无钱归还赌资,期间,赵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5月初,赵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跟随齐某某催还赌资,齐仍无钱偿还。赵某某感觉齐确实无偿还赌资能力,便产生让齐某某租用他人车辆后将车抵押还其赌资的想法。之后,赵某某谎称自己车辆维修,要求齐某某租一辆小轿车借自己使用,齐某某同意。后齐某某借用张某驾驶证租车。2017年6月4日,齐某某与张某、赵某某、程某某到西峰区xx路**号刘某某经营的“庆阳xx汽车租赁公司”,以张某身份租车,齐某某为担保人,与刘某某约定租期7 日,每日租金280元,由赵某某先垫付3000元租车费用,租赁泸C*****号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赵某某当场将所租车辆开走。次日,赵、程二人驾驶该车到西峰区xx路**号齐某某夫妇经营的“xx自选店”,赵某某与齐某某商议将租来的大众“帕萨特”轿车抵押,以偿还其赌债,并提议伪造车辆手续,买卖合同等资料,齐便同意。之后,齐某某到网上办理一套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等手续。假证通过快递发至西峰,三人取到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后,由齐某某伪造“车辆买卖合同”,赵某某电话联系朋友贺某某,要求贺介绍抵押,贺又联系二手车市场业务员刘某某,经刘介绍将该车抵押给兰州西路二手车市场贺某某处。之后,齐某某对贺某某谎称该大众“帕萨特”轿车系自己从刘某某处购买,因急需用钱,暂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欲将车辆抵押,骗取贺某某的信任后,经双方协商,押期一个月,利息3000 元,到期后不赎车,车辆归贺某某所有,并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将该车以30000元抵押给贺某某。贺当场扣除3000元利息,将27000元现金付给齐某某,得款后,齐某某将27000元给赵某某以偿还赌债,赵某某将其中2000元给齐某某,要求齐7日内在刘某某处将该车续租,又给程某某1000元作为好处费。7日后,刘某某要求归还车辆,齐某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并要求续租。一个月后,刘某某再次催还车辆及期间费用,因费用太高,齐某某联系贺某某称自己暂时无钱,但想赎回该车辆,商议给贺出具30000元欠条,随后凑钱再还,并告诉贺某某,之前自己押车时所提供的所有车辆手续是伪造的,该车辆是自己租来的。后因齐某某无30000元赎车,贺某某不同意。之后,齐将该车辆续租至2015年11月份。因租金太高,便找刘某某商议,将车以50000元价格购买,刘同意后,齐一直未付50000元车款,刘某某经多次催要未果,便向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报案。破案后,民警从赵某某处追回被诈骗现金24000元;从程某某处追回1000元;从贺某某处追回被抵押车辆并发还刘某某,被诈骗车辆经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49600元。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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