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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县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1996年4月起在位于抚顺县**镇**村**沟3林班44小班的自家山场采伐迹地内开垦种植玉米,持续种植到2001年,其又在该处山场内先后栽植落叶松苗和南国梨树,并在南国梨树空间隙种植玉米。由于落叶松树苗和南国梨树相继死亡,经王某某同意,2007年本村村民张某某在此地块范围内的部分地块种植了一年大豆。之后撂荒至2012年春,王某某又在此地持续种植玉米。2017年春王某某雇佣他人用犁杖翻成垄继续种植玉米,直到2018年10月案发。经鉴定:王某某种植玉米占用的地点位于抚顺县**镇**村**沟组3林班44小班,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现场因种植玉米被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1.33亩,现场原有植被均已遭到严重破坏。2018年10月26日王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现已将该地块退耕还林。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植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自家采伐迹地内种植农作物确因生活所需,且已恢复林地用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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