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文华某某,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4082052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家园3*号楼C一**单元1501***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文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文华与其父亲田作林某某因分割庄宅基地赔偿款在其马营镇旧宅院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后田文华某某朝田作林某某腹部踏了一脚,致田作林某某受伤住院。经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作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文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田文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履行了赔偿协议,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文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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