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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令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1日02时50分许,吕某酒后驾驶青A1C***“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体育东巷由西向东行驶至海西州委家属院,被群众举报。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从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0mg/100mL。

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本院认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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