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令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1日02时50分许,吕某酒后驾驶青A1C***“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体育东巷由西向东行驶至海西州委家属院,被群众举报。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从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0mg/100mL。
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本院认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吕某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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