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2********,汉族,专科文化,原**福建省龙岩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现在龙岩监狱服刑。
辩护人****,福建****(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作为**福建省龙岩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长,因经营****(龙岩)房地产项目和“**公司”需要资金,分别与赖某某、邹某某、戴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以赖某某、邹某某、戴某某的名义,先后四次向****银行龙岩分行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申请并获得贷款合计2550万元用于****(龙岩)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公司”日常经营。具体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与其妹夫赖某某商议,于2011年11月24日以赖某某的名义,向****银行龙岩分行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申请并获得贷款850万元。黄某甲、邹某乙(黄某甲妻子)以其所有的五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黄某甲、邹某乙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于2012年、2013年两次到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又以虚构同样的贷款用途和签订同样的钢材购销合同获得续贷。至2014年5月,黄某甲按期缴纳上述贷款利息,此后上述借款逾期未缴纳利息。2014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赖某某、黄某丙、黄某甲、邹某乙为被告,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4)岩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10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通过福建****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以7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简某某。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上述抵押物拍得价款合计1063.3322万元。
2.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与其妻舅邹某某商议,于2013年1月10日以邹某某的名义,向****银行龙岩分行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申请获得贷款700万元。黄某甲、邹某乙(黄某甲妻子)以其所有的三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黄某甲、邹某乙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14年到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又以虚构同样的贷款用途和签订同样的购销合同获得续贷。至2014年5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按期缴纳上述贷款利息,此后,上述借款逾期未缴纳利息。2014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邹某某、黄建华、黄某甲、邹某乙为被告,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4)岩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29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通过福建****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以4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简某某。2019年5月至8月期间,上述抵押物拍得价款合计638.2215万元。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与其堂弟妹戴某某商议,先后于2013年1月10日、4月9日以戴某某的名义,向****银行龙岩分行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申请并获得贷款300万元和700万元。邹某乙(黄某甲妻子)以其所有的五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黄某甲、邹某乙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于2014年到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又以虚构同样的贷款用途和签订同样的购销合同获得续贷。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按期缴纳上述贷款利息,此后,上述借款逾期未缴纳利息。2015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戴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邹某乙为被告,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岩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4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通过福建****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以7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某。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上述抵押物拍得价款合计990.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函、申请贷款材料、金融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情况说明》、《****银行龙岩分行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何某某、蒋某某、李某某、赖某某、邹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550万元,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黄某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同时提供了足额担保,该行为在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方面的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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