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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仲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绰号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30*******,汉族,小学文化,蔡官镇安谷铁龙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县,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7日被侦查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在安谷铁龙煤矿上班时,趁无人之际,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机修工具,将煤矿井下备用电缆线剥去胶皮后割断盗走。后仲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以260元的价格销赃至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新路口严某某所开设的废品回收站处。2019年10月5日,仲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再次盗得电缆线并带回家中,并未销赃。2019年10月25日晚上10时许,仲某某再次进行盗窃,在得手后返回矿上接受安全检查时被矿井检查人员当场抓获。以上被盗电缆线经蔡官派出所民警称量,共计70斤。经鉴定,被盗电缆铜芯线每斤单价21元,共计价值14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财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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