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7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村组**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驶往家中,19时35分许,车辆行至220省道************米路段时,与李学成驾驶的豫********号拖拉机变形运输机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07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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