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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0********,汉族,小学,系粮农,住吉林市龙潭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8月2日20时30分许,酒后驾驶吉B3****号小轿车,沿本市龙潭区**村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4.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在80mg-100mg之间,无其他危害后果,无其他严重违规驾驶行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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