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9********,汉族,技校文化,系出租车司机,住吉林市昌邑区**秀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12时许,驾驶吉BT****号出租车,沿本市龙潭区徐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锦州街路口西50米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董某某撞倒,董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系交通事故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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