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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林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市龙潭区**处司机,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5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吉BM****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龙潭区武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重阳饭店对面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撞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案,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9,714.1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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