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司机,住吉林市龙潭区**家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18时40分许,驾驶吉B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BF**挂号重型灌式半挂车,沿本市龙潭区郑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阳街路口东侧50米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宫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宫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宫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骨盆粉碎性离断骨折,尾骨离断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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