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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暂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同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11时许,在本市龙潭区**街**路***号楼**单元**号的**麻辣烫店内,在向该店业主寇某某推广“美团”收款码过程中,使用寇某某手机操作支付宝网商贷软件,贷款人民币5000元,后王某某将该笔款项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将该钱款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返还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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