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王某某)(公开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双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王某某在白某某手中以3万元取得一块那木小学西侧林地的承包权,面积三公顷。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王某某于2008年至2017年期间擅自在双辽市国有林总场那木分场6林班61小班内建设房屋、厂房、动物圈舍、硬化地面等,致使林地用途被改变。依据《2012年双辽市森林资源档案》及林相图,王某某该院落占用林地为双辽市国有林总场那木分场6林班61小班,林种为防风固沙林,2012年前王某某该木材加工厂改变林地用途2320.1平方米,2012年至2019年改变林地用途3076.3平方米,共计5396.4平方米,被改变林地用途的5369.4平方米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被毁坏。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