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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王某某)(公开版)_双辽市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住辽南街,因涉嫌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收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刘某某之前是夫妻关系,现二人离婚三年之久,王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晚上19时,趁其前妻刘某某不在家之际,拿着在其岳母处偷来的钥匙,来到其前妻刘某某现居住地实施盗窃,盗取现金103.5元,一白色偏黄色玉制手镯、一高仿皮革包、上衣及裤子一件,化妆品7瓶,银行卡一张,两把钥匙。并砸碎水杯、电暖风一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并且主动到案发现场自首,与被害人曾是夫妻关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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