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区,住安徽省六安市**区**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日至同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承建庐江县***钻石湾三期工程中的钢筋加工及安装工程期间,先后聘请孙某某等多名工人作业,但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劳动报酬,共拖欠孙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0032元。
2019年2月14日,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投诉后经立案调查,于当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限期于当日16时30分前到庐江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其未予执行。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银行账户,在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先后有多笔大额款项汇入,但其并未将此款用于支付其所欠的工人工资,而是另作处分。
2020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近亲属帮助其支付了所欠的工人工资。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证据情况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工资欠条、收条、欠薪统计表、钢筋工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蔺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