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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贾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环保**有限公司**部**,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担任***统计部统计员,负责统计废钢铁的数据;在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份期间,担任大连****市场***统计员;在2016年5月份至2018年6月期间,担任***集团统计主管;在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担任**公司**部**。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明知以王某甲、王某乙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集团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下,主要依靠从社会不特定空壳企业以低税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虚开犯罪集团成立的***企业、园区企业虚开取得低税负成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高于税负成本的价格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税点差额牟利。将根据统计核对磅单、车辆照片、行驶证照片等信息,将核算后的开票总金额报给***集团运营中心匹配园区企业供应商,根据园区企业的发票成本税点计算出对应的采购价格,编造虚假购销合同、出入库单据等手续,为虚开犯罪集团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从而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中起到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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