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郭某某借每天到地里干活的便利条件,多次从其责任田“庙前地”南头的施工工地盗窃工地的钢筋、角铁等钢材。等攒够一定的量时,联系以收废铁为生的某某进行变卖。两人共交易四次,郭某某获得非法利益6450元。经澄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郭某某盗窃所得卖给某某的钢材价值为645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