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借每天到地里干活的便利条件,多次从其责任田“庙前地”南头的施工工地盗窃工地的钢筋、角铁等钢材。等攒够一定的量时,联系以收废铁为生的孙某某进行变卖。两人共交易四次,郭某某获得非法利益6450元。经澄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郭某某盗窃所得卖给孙某某的钢材价值为645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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