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4********,满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市龙潭区**镇**摄影店店主,住吉林市龙潭区**镇**婚纱摄影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乙,男,系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于2020年8月31日晚,在本市龙潭区**镇**摄影店二楼卧室内,因琐事与妻子孙某某发生争吵,后对孙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腰部受伤。经吉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腰2、3、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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