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3025********2417,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北向店乡**村**村民组,现在广东省珠海市**区**路。系光山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2月10日,被光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信阳市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补充移送起诉。本院2019年11月15日,一次退查。2019年12月15日,一次退查重报。2020年1月15日,二次退查。2020年2月15日,二次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信阳市光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光山县****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批,非法在光山县北向店乡大李湾村占用林地建设光山县夏南牛种牛繁育基地,2018年6月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光山县****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21.14亩,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认定的事实是:2017年5月,王**代表光山县****有限公司与北向店乡大李湾村李棚、邹湾、小骆湾村民组签订合同,对该三个村民组的土地流转进行经营养殖场。2017年9月,该公司夏南牛种牛繁育基地项目经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确认。2018年5月5日,该公司与北向店乡政府、北向店乡大李湾村委会签订协议,使用大李湾村农村集体土地1000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20.15,用于经营养殖场。县畜牧局同意建设后,该公司开始在北向店乡大李湾村建设牛舍等设施。该公司在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后,开始办理林地调整手续,2018年6月8日,北向店乡政府向县政府申请办理林地调整手续。北向店乡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北向店乡国土资源所和县林业局出具证明,该地块符合相关利用规划。2018年9月,该公司夏南牛种牛繁育基地设施农用地备案得到北向店乡政府、县畜牧局、县林业局的同意。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该地块已调整为建设用地及设施农用地。
本院认为:光山县****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原来认定的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已发生变化,土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及设施农用地,法益侵害事实已不存在了,同时,该企业为招商引资企业,已投资5030万元,带动贫困户480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完善了相关的土地手续,自愿认罪认罚,因此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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