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公开版)_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92********,汉族,硕士研究生,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同案人李心阳系亲戚,2019年9月,李心阳担心自己难以通过“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提出让赵某某代替其参加考试,赵某某同意并于2019年10月26日携带李心阳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泗水县**中考点参加考试。在第一场考试中被当场查获,考试成绩无效,二人之间没金钱交易,在替考时也未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