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工程管理人员,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月萍,浙江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多次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华胜路207号302室附近,窃走被害人苑某某晾晒在外的free style连衣裙1条、黑色蕾丝内裤1条、黑色透明内裤1条、黑色蕾丝花边内裤1条、黑色文胸1只、夏娃之诱黑色文胸1只、夏娃之诱内裤1条,总计价值人民币772元。
2.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多次至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社区康房路132号404室附近,窃走被害人周某某晾晒在外的黑底碎花连衣裙1条,DUOYL牌连衣裙1条,总计价值300元。
3.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应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华胜路197弄9号附近,窃走被害人耿某某白底条纹内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5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赔偿上述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的陈述、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谅解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沈月萍提出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三)被不起诉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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